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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这些职业病防治常识必须掌握!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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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0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须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03、劳动者有权知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吗?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04、用人单位应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劳动者要正确使用好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个人防护用品,不能随意不佩戴或不使用,只有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配合,才能够真正预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05、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如何举报投诉?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06、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到哪里去诊断?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首先应该到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去看病。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职业病科等。

诊断后,劳动者要详细阅读职业病诊断书内容,特别注意职业病诊断要有参与诊断的医师签名,还要加盖医院的职业病诊断专用章。劳动者依法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7、确诊职业病后能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12项职业病待遇: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康复费

四、残疾用具费

五、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死亡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