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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身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职业人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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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劳动强度也在不断加大,很多职业病也随之而来。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同时,职业病的防治也必须得到重视。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提醒全区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很重要。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1)发病人数多

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1.6万/年

(2)分布行业广

超过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严重

(3)遗留包袱重

体检率低,仅20%-30%

报告体系不健全,漏报率达30%-37%

仅现患的尘肺病可能不少于100万人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60种职业性化学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确定职业病需具备的5个条件

(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雇佣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引起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与病人临床表现有必然的困果关系;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防治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什么是职业卫生“三同时”?

(1)我国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劳动者应履行哪些职业病防治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